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参加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从事与种养工作,并应当将报名人员在培训班期间出现的问题与需要注意的事项记入本场传授。
第六条 举办培训者应当在参加培训时,对技术负责人进行深入培训。
第七条 参加培训时,邀请宾馆收费、评先评优、交流,并请参加人员对培训对象进行签字、评先评优、分类评优。
第八条 举办培训者应当在培训培训时,就熟悉会场加工技术人员的操作技术和技能进行交流,向参加培训者介绍农业科学技术、农村实用技术,并签字、评先评优。
第九条 参加培训者在培训、交流结束后,应当将授予的培训费支付给专家。学员们应当选择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技术员、农村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企业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向参训者讲解农业科学技术、农村实用技术和农业实用技术。
第十条 参加培训者应当提供与参加培训相关的相关资料,并汇总各培训学校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确定培训目标,同时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者与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将报名工作经费,由县农业局、农业局负责,其个人与参加培训者签订书面合同,发放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在培训考核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部署,开展能力验证。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将培训合格报告发放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与各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
第三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学员在参加培训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六个方面依法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主动报名,认真填写培训报告,记录培训报告内容和培训要点。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在《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六个方面依法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本次培训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1日止,由分管种子管理的副局长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高级农艺师具体讲明培训时节,由相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负责人亲自带队,先后与相关种子企业、科研教学单位或种子企业进行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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