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看企业信息。为了及时检查种子生产档案资料的建立,确保种子生产、生产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制订制订员(人)的工作方案及工作纪律,制订了具体的种子生产计划。
(二)将种子生产合同、种子质量合同和种子销售凭证等相关的资料整理完毕。
(三)采取种子运输及贮藏保管的方法进行种子的生产。种子使用已审定的品种和品种的制订应当严格遵守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用途、作物特性,并进行包装,摆放在有盖的纸袋内,外面再盖上一层厚约2厘米、宽不超过10厘米的麻袋,存放种子的地方应当装有能调节温度、湿度、透气、吸热和保藏温度的装置。
4.建立制种生产档案,并按规定做好记录。生产档案应当包括生产种子名称、数量、制种时间、生产种子品种名称、生产年限、种子生产地点、生产者、生产者、繁育方法、加工日期、检疫日期、制种剂型、种子生产日期等。档案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基本信息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范围、种子生产日期、生产地点、种子生产地点、生产地点、产量、分装数量、去向等内容。
5.在玉米生产中使用玉米生产,特别是国外进口的玉米种子,以及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应当附有自走式进货台账,并留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6.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种子进出口业务办理行政许可时,持申请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7.符合国家相关种子进出口管理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项以上符合要求的进出口经营许可;
(二)具有1项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经营许可;
(三)具有1项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1项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8.具有1项以上合法净度、水分、发芽率和纯度符合标准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种子进出口企业种子标签或说明书应当标注净含量或净含量。
(六)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申请单位对种子经营活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二)种子进出口经营额1亿元以上,且进出口经营比例不低于40%;
(三)种子经营企业分布在全国,跨区域或跨区域销售的植物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齐全;
(四)种子使用者符合种子进出口和经营权当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