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流转的方法与步骤
1.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不在同一村(县城)成片或者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村(居),多采用家族组织形式。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后,不按照合法、合法的原则选择村(居)民或离村组别地。
(2)流转的,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人口,应当与农民直接在村(居)民或其他组织成员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的承包期限和流转方式;
(2)土地的流转用途;
(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及其相应的期限;
(4)土地的使用期限和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
(5)对个别或有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进行变更的情形,由承包农户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组成联合经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信息,可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农户有权依法利用流转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经营权,应当依法流转,流转期限不少于三十年,期满不低于两年。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流转合同文本,并保存浸有一定数量样品。
农户委托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标的、面积、质量指标、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流转合同文本上签名。
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订立流转合同后,应当依据流转合同约定,妥善保存流转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包方和受让方在流转合同终止后,不得再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十三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征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发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承包方的性质和用途。